来源:南京软月建站 作者:小森 时间:2022-11-25 12:03:20 点击:0次
南京网站建设:哈喽,大家中午好~我是南京软月互动小森,混迹互联网行业十余年,至今依旧在学习中,也非常乐意跟大家分享互联网相关的事儿~
今天要聊的事情依旧跟知产相关,不得不说现在知产维权、侵权的事情屡见不鲜,被侵权的难以维权,不知所以侵权的事情也非常的多,所以当下我们能做的就是多多学习和了解,什么著作权法、广告法、民法典等等,已经不再离我们很远了,而是离我们越来越近,早学习、早认知、早了解、早规避,早预防、早享受...哈哈,有点啰嗦啦,言归正传,故事大致情况如下:
故事大概是这样的,某企业(甲方)为了做品牌宣传,委托某视频制作公司(乙方)为其制作宣传视频,项目金额近60个W。
在视频制作期间,乙方在某素材网站看中了一段不错的视频素材,素材标价15元,随即付费下载了该段视频素材用于项目剪辑使用。
该段视频素材采用延时拍摄技法拍摄了某地知名的地标建筑、古迹以及具有代表性的院校等等内容,据了解视频原作者(权利人)拍摄的这段视频被当地政府采用(正规授权),因拍摄的确实很棒,又被授权使用到多个领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很多浏览过该视频的人都分分表示想去某地看看,可见该视频的拍摄质量何其的高水平,以及官方、大众对内容的认可,同时该段视频还曾获国内某知名活动比赛的二等奖。
某日,视频权利人不经意发现,甲方对外宣传的企业宣传视频中出现多段内容来源自己的拍摄作品,且甲方使用相关内容并未获得视频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也为支付任何费用,随即起诉至法院。
庭审辩论期间,甲方作为侵权视频的使用者别列为第一被告,但最终因甲方有合理理由规避了本次的责任,因甲乙双方签署项目制作委托合同时,合同中就已明确了双方权利责任,约定乙方在为其制作视频时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所以甲方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视频中的某段内容可能是侵权内容,且支付了项目制作的合理费用,甲方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此,本案主要被告就是本故事中的项目制作方乙方以及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我们姑且给他起名叫张三吧,这个张三何须人也呢,张三系视频上传至某素材网站的用户。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次庭审侧重不大一样。
在一审时,法院认为乙方(视频制作方)支付费用购买素材网站的素材,虽然仅仅只支付了15元,但因乙方在选购素材时,并不能因为价格高低来判断所下载的视频是否侵权,换句话说就是我们正常人在选购所需产品的时候并不能判断该产品的详细情况,比如是否假货,是否是侵权产品等等,我的理解就是正常购买人确实不能搞专业的从多个角度去分析判断,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加上某素材网站公布的平台规则中,也明确注明了用户上传的作品不得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以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视频等等。
所以据了解在一审的时,法院判定乙方使用的素材属于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起初我看到这里的时候,我下意识的认为,这个不就是“合法来源”最好的抗辩理由吗?
因不服一审判定结果,视频原作者(权利人)申请继续上诉,在二审时结果大反转,二审认为:
某素材网站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中要求上传者将原创或依法取得有效授权的作品上传至素材网站,作品上传须经素材网站审核通过才能发布,作品通过审核发布,不代表素材网站对该作品的原创性与合法性作任何形式的认可与保证。
也就是说该素材网站并不对上传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审查,所以视频制作方(乙方)对其从素材网站下载使用的视频是否可能存在著作权争议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网络服务平台的上述协议排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其次,即使根据素材网站的RF授权许可规则,“网络转售(直接复制销售或将其存储于某媒介进行销售或为销售存储设备而直接销售、赠送作品)和伪原创转售(剪辑合成再销售)均不在许可范围内,若超过RF限定使用范围需联系作品原作者”。
视频制作方(乙方)因项目制作需要购买视频素材,剪辑视频素材用于案涉企业宣传片制作,已超出上述许可限定的范围,且视频制作方也未提供其联系过原作者的证据。视频制作方(乙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其合法来源主张不能成立,需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被判罚罚金十多万,承担一审二审相关诉讼费用。
看完整个故事,让我认知也有了新高度,哈哈,原先我以为“合法来源”真的是比较厉害的一个大招,现在看来也未必,个案还是有区别的。
当然,“合法来源”的运用在很多背景下还是很好的抗辩理由,也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在知产侵权抗辩中也运用的比较多。
小森嘛仅仅是名做技术的,98年接触电脑,虽然那会还只能拨号上网,为此干暴了家里好几次电话费,小屁股没少挨揍,真正了解互联网其实还是从04年开始,写写BLOG,自学网页设计,3DMAX,AE啥的。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口号在那个时代的互联网发展过程中,个人感觉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那会只要新奇的,有用的,或者因为问题查找资料解决了某个问题,分享这样的内容,司空见惯。
如果不是如此,哪能有后来的“某某度下就知道了呢?”,那会真的是,只要不知道的,某度下就可以了,因为众人都在分享转发内容。当然其中有真正的创造者,也有拿来主义。
但现在不同了,时代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也高了,曾经的拿来主义,也不能适用现在的大环境了。可能一时的改变会让你难受,但长久看来,这样的严管之下定是创新热潮的蓬勃发展。
回想以前,辛苦给客户做的设计,瞬间就能被抄袭,为了避免被抄袭,只能加强被抄袭仿制的难度,现在不同了,你可以安心创作,在新的大环境下,新的认知下,拿来主义肯定会越来越少,创新会源源不断。
最后,目前我们也是开始通过业余时间学习了解相关的法律,也希望通过类似的分享让大家多了解,少出问题,避免麻烦,以上法律相关专业的措词可能不那么的专业,也希望结识更多法律相关的朋友。
谢谢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大家多多分享,有任何网络相关问题也欢迎咨询。
我是小森,南京软月互动的小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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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5 12:03:20
更新时间:2024-01-08 17:25:59